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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损失(要求赔偿损失的函)

要求赔偿损失!数十亿私募股权经纪人等中介机构起诉,原因暴露(热点)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债市踩雷,遭受巨额损失,数十亿私募机构将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

近期申万宏远(000166,临床股份)证券的一则公告中,披露了数十亿私人投资雪以起诉申万宏远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错报责任纠纷案,涉及“19华晨05”债券。英雪投资认为,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义务,导致其在债券投资上判断错误,蒙受巨大损失,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包括债券本息在内的投资损失。

【英雪起诉中介不勤勉、不负责,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10月11日晚,申万宏源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介绍了上海盈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错报责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英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持有“19华晨05”债券,未及时付款。

盈雪投资认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制作、发行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债券投资做出错误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

映学于2022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申万宏源的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投资损失(包括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9月29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通知。

据了解,本案的起因是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主体为1.129亿元;审理机构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此次影响,申万宏源表示,目前,公司的业务运营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对偿付能力没有重大影响。

【数十亿私募近年来踩雷都债券,主管监管警告信】

资料显示,英雪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7000万元;2014年4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注册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据介绍,盈雪投资的创始合伙人来自证券公司和基金的投资部门,平均有15年以上的大型资本股、债券投资经验;盈雪投资的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涵盖6种主要投资策略,以固定收益为主;目前公司有全职员工20人。

其中,公司董事长郑宇有18年的投资经验,曾任国盛证券自营部副总经理。他在股票和债券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在投资风格上,郑宇偏好成长型股票,敢于逆向投资。郑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自己的持股集中度比较分散,持股最多不超过10%,持股周期长,换手率不高。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英雪投资目前有214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但该基金也发现,很多私募基金产品已被清盘。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英雪的产品践踏了十几只违约债券,让投资者面临巨大损失。

据《第一财经日报》2020年12月报道,英雪的一款产品已经踩过十多个矿山,包括19新华联(000620,医疗单位)控MTN001、15西王01、16西王01、16西王02、18西王CP001、19西王SCP001、19西王SCP002、19西王SCP003、17太和MTN001、18太和01等,产品提前停产清算。

此外,今年7月15日,英学旗下莱茵英学因未及时向中国资产管理协会报告重大事件、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等三项违规行为,收到浙江省证监局的警告信。公司法人郑宇也收到了警告信。

【华晨债券迅雷因违规信被监管处罚】

事实上,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华晨集团就暴露出债券违约的风险,引起了广泛关注。例如,2020年10月,华晨集团的10亿元民间债务“17华奇05”未能按时支付,公司解释违约原因是公司流动性紧张,资金面临更大困难。

基金大家看一下,诉讼中提到的“19华辰05”债券,是2019年4月发行的,票面利率为6.5%,发行8亿元;该债券的到期日为2022年4月18日。

2020年11月下旬,证监会对华晨集团发出警示信,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同时对涉及华晨集团债券的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中国证监会最终查出华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二是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批;三是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文件虚假记录;四是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五是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总共对华晨集团处以人民币5360万元的罚款。

2021年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决定书,公开谴责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上交所核实,华晨集团存在四大违规行为:一是未能及时披露影响其偿债能力和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如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及相关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重要子公司股份转让等;二是在华晨集团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债务偿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能遵守招股书的承诺。未经委托管理人同意转让、质押资产的;三是不配合委托管理人进行风险调查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在债券兑付的关键时间点,多次拒绝委托管理人现场约见要求,拒绝提供资金证明材料;四是在偿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缓解和处置方案,未及时提示相关兑付风险和处置进度。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辽宁省证监局多次向海通证券(600837)有限公司、中金有限公司发出监管措施,并对两家公司从事业务的项目负责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发出警言信。

辽宁省证监局表示,两家券商作为沪辰集团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联合主承销商和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未履行尽职调查和尽职调查义务,包括对承销业务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足。上述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